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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_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当前短讯

2023-06-05 01:01:58 来源:互联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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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12月31日,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经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。

2014年2月25日,修改后的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。

该《条例》分总则、人口综合管理、生育调节、奖励与社会保障、法律责任、附则6章47条,修改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自2014年11月1日起,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,符合“双方均为非独、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,现家庭无子女”等4种情况,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
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。

取消晚婚、晚育概念,鼓励生育二胎,原晚育奖励30天的产假,归结为正常延长30天产假。

原晚婚奖励7天婚假,现在统一10天婚假。

原晚育护理假3天,现改为陪产假10天。

本文到此结束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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